关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延期使用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中)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司明电〔2019〕47号)关于“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下发证件标准样式前,各地可通过延长原执法证件使用期限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暂持原执法证件开展执法活动”要求,同时综合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监督证)的使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法证和监督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在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中完成确认工作的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原执法证和监督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利的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或监督证的,可以凭所属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向行政相对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各市司法局应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
四、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部门现阶段可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申请考试,待司法部证件样式确定后,再行启动发证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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