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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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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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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5]425号

   

卫生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医疗救护员等3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的函》(卫办人函[2005]4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鉴于公共营养师涉及的行业、部门较多,如需在卫生系统单独开展这一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可请你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研究。
  请你们结合实际,规范相关工作,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职业试点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工作中请指导各地卫生部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以推动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