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有关精神和部署,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
第四条 老年医学科主要收治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综合医院应当加强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章 设置运行
第六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床位数应≥2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应≥7㎡,床间距宜≥1.0m,卫生间面积宜≥4㎡。病房设置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老年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符合老年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老年医学科相关的科室设置,包括重症医学科、医学心理科(室)、营养科、麻醉科、外科、内科、妇科、肿瘤科、中医科、康复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室)等。
第八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的基本设备:轮椅、转运床(或医用平车)、站立及行走辅助器、坐式体重计;报警系统、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输液泵、注射泵等。同时需具有抢救设备:气管插管设备、简易呼吸器;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等,以及其他与开展老年医学科诊疗业务相应的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设置辅助洗浴设备、电动护理床、自主转运装置等。
第九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以老年患者为中心,采用老年综合评估常规模式、共病处理模式和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对老年患者进行医疗救治,最大程度维持和恢复老年患者的功能状态。
第十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通过医院与社区卫生中心、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等中长期照护机构建立固定联系,可进行定期远程会诊、联网培训,并与基层双向转诊,实现老年患者的连续治疗及全程化连续照护。
第十一条 老年医学科医师除本病房患者管理和门诊工作外,应当参与其他学科的老年医学工作,如高风险老年患者术前评估与围术期管理、会诊等。
第十二条 床单元设施配置:按照相应级别综合医院标准执行。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老年医学科医师是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临床专业执业资格,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事老年医学专业医疗服务的医师。老年医学科护士是经过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护士。
第十四条 老年医学科每张病床应当配备医师≥0.3名,配备护士≥0.6名。老年医学科医师配置应当确保三级查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院配备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临床药师等人员。
第十五条 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老年医学科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确保老年医学科可持续发展,从业人员梯队完整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医疗质量规范,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老年医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实践考核,不断提高老年医学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制定老年综合评估技术规范,老年多学科服务模式,老年患者跌倒、坠床、压疮及误吸、安宁疗护等技术方案和处置措施。要按照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制定符合老年特点的患者安全保障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要建立老年患者在院内及与康复、护理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双向转诊机制。
第二十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的指导和质控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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