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胸痛中心公示
依据国家卫健委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全省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7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胸痛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416号)文件精神,受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辽宁省心血管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拟定辽宁省28家医疗机构的胸痛中心建设达到《辽宁省胸痛中心建设标准(试行2019.2.15)》的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件),能够全面承担胸痛救治职责。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2月13日至12月2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书面提出。
联系人:迟东英,电话:024-23371362,邮箱:lnylzk@163.com。
辽宁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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