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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部分消毒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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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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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消毒剂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的要求,中心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一、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国内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中规定的紧急上市消毒剂。

二、紧急上市的消毒剂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检验,符合相关标准后可以上市。上市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加强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响应结束后,对产品责任单位的管理,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紧急上市消毒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