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提交省级审核)。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二、委托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省卫生健康委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
三、各市应在3月10日前报送第一批初审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材料,以后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集中报送。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联系人:许泽敏 电话:024-81006169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良海 电话:024-23392530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总指挥部疫情防控综合组
(省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1年3月5日
转发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