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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符合辽宁省医疗机构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条件的机构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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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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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辽卫发〔2022〕73号)及《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 〔2024〕15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开展。辽宁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内自愿申报的医疗机构,依据《辽宁省医学影像质控手册(2022年版)》及《辽宁省影像数据互联网访问技术标准(暂行)》的要求完成了两批次的评估工作,并确定全省87家医疗机构符合辽宁省医疗机构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9月5日至9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书面提出。

 

联系人:吴老师,024-81006239;迟老师,电话:024-81006201;

邮箱:lnylz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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