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名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2〕73号)、《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4〕1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开展。辽宁省医疗质控办组织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拟定了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国和辽宁省的项目清单,现按要求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9月30日17:00前书面提出。
联系人:许老师 024-81006169;
迟老师 024-81006201;
邮箱:lnylzk@163.com
附件:
1.符合辽宁省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条件的情况说明
2.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国的项目清单
3.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辽宁省的项目清单
附件1:符合辽宁省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条件的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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