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名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2〕73号)、《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4〕1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5〕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5〕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开展。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医疗质控部组织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拟定了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具体如下:
1.添加“全国HR”标识:辽宁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互认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检验项目合格情况标识。
2.添加“辽宁HR”标识:辽宁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互认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参加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检验项目合格情况标识。
3.辽宁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在检验报告单上添加的“全国HR”和/或“全省HR”标识的项目应在《辽宁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5年版)的范围内。
现按要求将清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5月23日17:00前书面提出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许老师 024-81006204
吴老师 024-81006239
邮 箱:lnylzk@163.com
附件:
1.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国的项目清单
附件1: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国的项目清单.xlsx
2. 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省的项目清单
附件2: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省的项目清单.xlsx
3. 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省的负面清单
附件3:2025年符合互认规则且互认范围为全省的项目负面清单.xlsx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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