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 - 2027年)》的实施,按照《关于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4〕69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人员培训及资质准入。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发布考试报名信息、报考人员资格审核、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试卷命制、准考证发放、考务安排、成绩评定、成绩单公布等。
各培训基地:负责具体承担拟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包括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报送年度培训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学员报名资质初审、组织培训、实践技能能力水平考核等。(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学历及专业背景: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中关于人员能力的相关要求。
三、考核方式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培训周期内由所在培训基地进行考核。
专业理论考试:由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
考试时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首次考试计划在2025年10月进行。
考试地点:专业理论考试将分别在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设置考点,以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成绩评定与证书颁发
成绩评定: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理论考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均合格者为考试合格。
当期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须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类别)。
六、其他事宜
经过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合格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于3年内再次报名参加由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到期仍未通过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附件:1.省级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名单
2.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2025年3月3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