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审核流程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33号)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2]30号)等文件的要求,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制定《辽宁省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审核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提交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审核)。同时要求将材料纸质版一份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邮寄至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同时将初审盖章后的材料制作成PDF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并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向未通过审核的机构发送未通过审核通知单,机构对不符合项整改后,可重新提交申请。
电子邮箱:lnylzk@163.com
联系电话: 024-81006169
附件1:《辽宁省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申请表》
附件2:《辽宁省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审核流程》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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